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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告诉他们,以供再次修订时参考。

2.1.2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应继续做好排水工水泥基渗透结晶防水涂料作,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地下水位应降低至防水工程底部最底标高以下,不小于300毫米,直至防水工程全部完成为止;
二、基坑周围的地面水必须排除或控制,不得流入基坑;
三、基坑屋面防水胶中不应积水,如有积水,应予排除,严禁带水或带泥浆进行防水工程施工;
四、排水时应避免基土流失。
这两本规范已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三年五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1.0.1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睿睿防水 >> 新闻资讯 >>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万可涂有机硅防水剂BJ 208-83(1)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万可涂有机硅防水剂BJ 208-83(1)

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山西省建工局“屋面、地下防水工程规范管理组”负责。

2.1.5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分项工程检查,并做好记录.隐蔽工程应经验收后,方可继续施工。
1.0.4 各种原材料,制品和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规定.使用前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检验,作好记录。
当下一个工序或相临工程施工时,应对地下防水工程已完成的部分妥善保护,防止损坏。


                    第二章 地下防水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1 地下防水工程的防水混凝土结构、各种防水层及渗排水和盲沟排水均应在地基或结构验收合格后施工。

2.1.3 采用水泵从基坑内排水降低地下水位时,集水井宜设置在防水工程底平面边线以外,并根据土质量情况选择适当距离,并不得破坏基坑及基坑附近的土层结构。


作者: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08-83

  关于批准颁发《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原建筑工程部主编、批准并报原国家建委备案的国家标准《屋面和防水隔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6-66 [ 修订本]),交由山西省建委主管、建工局主编,会同各有关科研、设计、施工和教学单位进行了修订,改名并分别为《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7-83)和《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7-83)。

2.1.4 地下防水层需有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做好防水处理.地下防水层施工完成后,应避免再在其上凿眼打洞。
1.0.5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部颁发的《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以及其它有关安全防火的专门规定。
如防水工程的底面面积较大,为了有效地降低地下水位,必须将集水井设置在防水渗透结晶防水材料工程底平面以内时,应采用可与防水层紧密连接的集水井筒,并在排水工作结束时,用混凝土将井筒填实,再用螺栓或焊接等方法将井口封严。
1.0.2 在地下防水工程中,凡需交叉进行其它工程施工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对本规范为作规定的事项,尚应按现行的其它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各种拌和物的配合成分和调制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参照本规范附录和有关技术标准建筑防水材料通过试验确定。
1.0.3 地下防水工程的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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